被告人当庭说:这些话都是律师教我的!
编者按:刑事案件法院审判阶段涉嫌犯罪的人的身份名称应该为“被告人。”
【前言】
亲身经历,没有一丝虚假夸大。而且还不是被自己的当事人坑,是被当事人的同案犯坑!
简单交代一下案件背景:涉嫌诈骗罪,嫌疑人两名:X男、Y女,本人担任Y的辩护人,作罪轻辩护,认罪认罚,主张系从犯,对涉嫌的罪名定性及金额提出异议。X是第一被告人,其辩护人勇气可嘉,作无罪辩护,意图非常明显,就是想把所有罪责推到Y的身上。
【一】
庭审开始,公诉人非常老道,向法庭提议:虽然X是第一被告,但请求法庭先对Y进行审理。法警把X暂时带离法庭。
对Y的审理结束之后,法警把Y暂时带离法庭,把X带到法庭。
X开始了令所有人惊叹不已的坑人本领显示,所有问题都是“推”字诀,所有涉嫌犯罪的行为都是不知道、不清楚,要么就是百般狡辩。公诉人在提问的时候,忍不住斥责“信口雌黄”、“满嘴谎言”。这位X被告人,不仅坑自己的同伴Y,还想坑Y的辩护人,也就是本人。——大写的“服”字!
第一次,X在回答他自己辩护人的问话时说:。。。。这些情况是Y的律师教我的。说如果不这样说的话就拿不回钱。
Y的律师不就是我吗?!靠,这N人!真是一万匹草泥马奔过,本人根本都不认识他,在开庭之前也从来见都没见过他!何来教他!
到我提问的时候,我特地特地就这个问题质问X:某某某,你刚才回答你的辩护人问题的时候,说关于。。。一事是Y的律师教的,你确定吗?
X犹豫一下:不是,是Y教我的。
行吧,他既然否认那我就先不继续怼了,但是我还是跟法庭说明了:关于这一点,Y的辩护人认为有必要和法庭说明一下,在X和Y在禁锢被非法追债的时候,Y确实是有跟我电话咨询求助,当时我是和Y建议,请求警方把所有人的银行流水调取出来,一起对账,流出流入多少,差额在哪里,再定性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涉嫌刑事案件,再区别处理。。。这个事情就是这样“。
这是上午庭审的事。
【二】
下午庭审继续。
审判长:被告人X,你说你什么都不知情都不知道,为什么Y名下的房子,你要她转到你妹妹的名下?
X:Y的律师说我和Y都在被查,在我的名下或者在Y的名下都不安全。。。所以要转到我妹妹的名下。
——哇靠!我真是服了!说得跟真的似的!真是撒谎不打草稿啊!这人,真不愧是“数额特别巨大诈骗金额的既遂犯“(第一审就直接在中院开庭审理)!别看人家瘦瘦小小其貌不扬,真是有天赋啊!真是忍不住气得笑了,抬起头,看见公诉人也是心照不宣的会心一笑!——情何以堪!
X说完这个问题,接着是X的辩护人发表意见,再次是我,作为Y的辩护人发表意见。
此刻不收拾,更待何时。
我:某某某,今天这个案子开庭,在至少两件事情上,你都说是Y的律师教你做的。上午你这样说,后面你否认了,下午你还是这样的观点。所以这个问题我一定要跟你核实清楚,你所提到的Y的律师是指何人,是不是指我本人?因为在这个案子里面,我就是Y的律师!我在这个案子里面担任Y的辩护人。所以,请你明确回答,你所说的Y的律师是不是指我本人?
X:我也不知道是不是你啊,反正就是Y的律师教的。
我:如果你有证据,可以证明我有确实做过、说过你所指事实,那么我当庭表示,我愿意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你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我说过、做过这样的事,那么,你必须当庭向我赔礼道歉!并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X:我确实不知道是不是你啊,反正是Y的律师。
我:现在Y也在场,我现在就当庭跟Y求证,我有没有教过她这么说、这么做。
Y:没有,宋律师从来说过这些话。是X强迫我把房子无偿转到他妹名下的。买房子的时候,宋律师根本不知道。
审判长:被告人X,你发言应该要注意。。。。没有证据的话你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庭审全程录音录像,你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
X:知道。
解气的同时,我也在想:X的辩护人怎么这么勇气可嘉,证据那么确凿、事实那么清楚,而且X明显是个不可靠的当事人,居然也敢给他做无罪辩护?!呵呵,X要是掉头过来咬他一口,那可真是死都不知道怎么死的。这个推测不是没有道理的。
开庭质证环节,法官问X:你说你妹借了几十万块钱给你,Y又借你的钱,所以要转房子到你妹妹名下,但是你妹妹的证人证言说没借过钱给你。你怎么解释?
X:我妹没有借过钱给我,但是我拿过她的信用卡刷啊。
审判长:你妹妹的信用卡额度一万二。。。(最左边的法官表情管理工作一下没做好,喀一声笑出了声)
X的辩护人有可能是拍了胸脯保证过可以打无罪之类的话吧,所以非常努力的想帮X圆这个问题:法官,是这样的,X的妹妹曾经跟我说过,在她作证的时候,警察曾经对她恐吓,说她如果不这样说的话,对她哥哥不利。
审判长:你的意思是非法证据排除?为什么不在庭前提交申请?
最左边法官:X的妹妹是什么时候跟你说的?
X的辩护人:是2018年,具体月份不记得了。
最左边法官:你见过几次X的妹妹?
X的辩护人:一两次。
最左边法官:是一次还是二次?你明确回答。
X的辩护人:(僵持一阵)。。。具体一次还是二次不记得了。
审判长:作为辩护人,你应该清楚庭审程序,非法证据排除应该庭前提交申请,并提供线索。如果不是事实,身为辩护人,你应该清楚责任。。。所以,法庭今天当庭驳回你的排非请求,另外,也希望你转告证人某某做假证的法律责任,严重可能构成包庇罪。X也有家人在旁听,希望可以转告证人某某某,做假证是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严重的还构成刑事犯罪。证人作证应该客观公正,不是她想怎么说就怎么说。。。。
我简直可以肯定,如有办案人员再去问X的妹妹:你说你作证的时候,被警察威胁对你哥哥不利,是不是事实?不是的话,是你说假话还是谁教你说的?十有八九,X的妹妹会把X的辩护人立刻就给卖了:是我哥的律师叫我说的!
还记得刚开始执业的时候,执业培训讲座,主讲嘉宾反反复复强调的:做律师,一定要先保护好自己!——至理名言。因为有时候根本不会想像得到这些人坑律师有多坑!
一位同行曾经说起,说曾经去会见一个嫌疑人,询问了嫌疑人做了什么供述之后,和嫌疑人分析案情,没想到嫌疑人最后说:律师,我知道了!等下次被提审的时候,我就说是律师教我这么说的。。。。这位同事说当时他整个人霎时石化,定定神之后严正告诉嫌疑人:律师从来没有教过你怎么说,律师也没有资格教你怎么说,律师只是根据案子的实际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和你探讨。。。。他说当时真是活活吓出一身冷汗!
想起之前一则新闻,北京女律师薛辉构成伪造证据罪被判刑一案。根据检方指控,2006年11月17日,律师薛辉为了使涉嫌犯强奸罪的的嫌疑人陈书成(以判决)逃避法律制裁,在海淀区看守所外,薛辉律师引诱受害人辛某书写了其与陈书成互不知道对方年龄的虚假材料,并将该虚假材料递交给承办民警。后在薛辉提议下,陈书成的继父和陈书成的弟弟伪造了辛某案发时年龄超过14岁周岁的身份证,由薛某递交给陈书成案件的承办检察官。
结果是,薛辉承办的该案件嫌疑人还没开庭,她自己进去了。因为陈书成的继父、陈书成的弟弟和受害人辛某都同时指证薛辉指使引诱他们伪造证据。
薛辉的辩护人认为:这些证人之间有利害关系,辛某和嫌疑人陈书成是谈过朋友的,2006年,听说陈书成家里给他找了对象,让他回家结婚,辛某很生气,就把陈书成告了。后来,陈书成的家人找她写虚假材料,考虑到和陈书成还有感情,就同意了。因此,薛辉的辩护人认为,这些证人对薛辉的指控,不排除证人联手推责。但最后经法院审理,以薛辉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真相,或许只有这些当事人心里才清楚了,谁知道呢。
看新闻图片薛辉的照片,还很年轻的一张面庞,这个让她背上牢狱之灾的刑案,是她经办的第一起刑案,可能,她是真的太不知人心险恶了。唏嘘。
所有的选择都不是偶然的,当事人选择律师,律师同样也要选择当事人。因为,真不是人人都是善良的。
晚上和一位基本业务都是做刑案的同事一起吃饭聊起,这位同事心有余悸说:每次会见,我都在会见笔录上写上一句话:律师有没有叫你讲假话、说与事实不符的话?对方说没有,再给签字确认。——这确实是个好办法,但是遇上耍无赖的说:这句话也是律师教我这样说的。呜呼奈何!呵呵哒。
然,林则徐说:壁立千仞,无欲则刚。这句话用在那个行业都对,律师也是,只要洁身自好,正气始终是社会主流。哪怕,律师的职业特征,决定了其是处于矛盾冲突的中心、漩涡。——壁立千仞,无欲则刚矣。